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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是股份公司改组。改组的内容包括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和组织上的分立与合并。公司业务职能的改变具体表现在公司创建的宗旨、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向、产品类别与规格等项目的变化上。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的事项类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编辑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
  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各地办理要求各不相同,具体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所需材料编辑
  公司变更需要这些资料:
  <1>、变更注册资金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4]
  2、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3、法人身份证原件;
  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
  6、开户许可证原件;
  <2>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要的资料:
  1、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公章;
  4、法人身份证;
  5、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变更股东或法人需准备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8、银行开户许可证;
  <4>变更地址所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住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3、公章;
  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经营范围;
  3、公章;
  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特殊行业的需要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6、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供验资证明。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变更内容编辑
  公司名称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要求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公司变更名称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3)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变更完公司名称时,需要在银行、税务、社保等部门也进行相应的变更。如果有商标证书,也需要进行变更一下。
  住所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依据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除了工商变更,银行、社保也要进行变更,如果有商标证书、ICP证等资质证书,证书上有列明注册地址的,也需要进行地址变更。
  法定代表人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验资报告样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注册资本要先做《验资报告》。
  经营范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类型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股东和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分立合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3]
  依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而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
  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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